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5民初16602号
原告:***,男,1983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
被告: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2幢119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031178D。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市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丹灶镇云峰路1号云山云峰境花园云峰寓1座首层3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51699874N。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盛开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平西村东平路以北地段(综合楼)三层3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130694T。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州晨旭宏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站前路39号星华公寓(部位2317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9X5K320B。
法定代表人:***。
被告:佛山裕辉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北滘镇君兰社区怡福路2号北滘国际财富中心5号楼第六层061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C0CU4CXY。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宏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盛开装饰装修有限公司、广州晨旭宏通贸易有限公司、佛山裕辉创装饰装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6.2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