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783民初683号 申请人:***,男,1975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2幢119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031178D。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7836565X。 负责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4225.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单保函》,自愿在担保金额794225.58元额度内为申请人***的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4225.5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的申请有错误,申请人及担保人应赔偿被申请人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94225.58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