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783民初682号 申请人:***,男,1976年3月26日出生,满族,住宁夏银川市西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新港路108号2幢119铺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315031178D。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07836565X。 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或者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779706.16元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在本案保全标的779706.16元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予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779706.1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如申请人***申请有错误,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应在赔偿限额779706.16元内赔偿被申请人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东盛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79706.16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二、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在担保金额779706.16元范围内对***本案中申请财产保全承担担保责任。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如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