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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盛欣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广东光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1971民初29617号
本院收到起诉人陈国然诉佟永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材料。起诉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佟永泰立即退还起诉人货款40000元及利息损失(从2020年5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市场利率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佟永泰承担。事实与理由:起诉人称,起诉人经他人介绍后认识佟永泰,佟永泰向起诉人宣称有熔喷布出售。2020年5月份,起诉人向佟永泰订购熔喷布,并向佟永泰支付定金10000元,佟永泰发货时支付剩余款项。2020年5月4日,起诉人按照约定向佟永泰分别支付5000元及25000元,佟永泰收到货款后却以各种理由拒绝向起诉人发送约定货物,起诉人多次追讨后,佟永泰以各种理由搪塞。2020年7月4日,佟永泰同意起诉人要求退款,但佟永泰后续并未退还款项。佟永泰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起诉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请法院依法支持起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未约定合同履行地,现起诉人因佟永泰未履行交付货物的义务诉至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义务一方(即佟永泰)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佟永泰的住所地为辽宁省辽中县,即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及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经审查,起诉人提交的材料显示佟永泰的住所地为辽宁省辽中县*********-1。
对起诉人陈国然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陈勇军 审判员  何嘉玲 审判员  吴丽冰
书记员  陈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