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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中山市海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6228号之一
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冯大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延,广东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海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
法定代表人:李钦,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瑾玮,广东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香丰,广东铭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海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方案为由,于2022年7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3358元,减半收取为26679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1679元(该款原告已预缴),由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邹 军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洪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