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盛欣建设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6民终1164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22)粤0606民初3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判令***立即向**公司支付工程质量返修导致钢板桩租赁期延后一个月的租金损失102771.6元(返修工程延期租赁费180000元-抵扣工程款77228.4元)及利息(从2022年3月2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错误 (一)有确切证据证实***分包的钢板桩工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而非一审判决认定的“案涉工程已经交付并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2018年5月30日,佛山市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向**公司发出《建设工程安全质量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桩身质量问题进行整改。2018年8月13日,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以下简称检测中心)采用声波透射法对***承接的工程桩体中的5根进行抽检,结论为:Ⅰ类桩(合格)4根,Ⅱ类桩0根,Ⅲ类桩(不合格)1根,Ⅲ类桩界定为“桩身有明显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有影响”,认定28根工程桩不合格率达到20%,两次检测结果的问题主要集中在“Z4-1#桩在6.6米以下有明显缺陷”,要求对灌注桩进行返工整改。**公司多次与***进行交涉,要求其立即进行返工重做,积极配合案涉路段限期完工交付通车的政府要求。***以种种理由拖延,拒不返工。 (二)**公司并没有向***主张返工桩体的费用,仅仅主张的是***工程质量导致返工,因而钢板桩延期租赁所产生租赁费用合法有据。由于***盲目赶工图快,追求经济效益,钻机起落频率过快,随机浇筑的混凝土密度不够(呈蜂窝状),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由于Z4-1#桩检测出“Ⅲ类桩”原因无法承台施工,导致工期拖延与其钢板桩租期后延,因为地下桩混泥土浇筑过后,要等混泥土凝固期就要28天才能达到检测硬度,所以返工Ⅲ类桩时间就足足拖了两个月才完成最后的检测。***承包的工程钻**注桩出现重大质量事故,其拒绝返工重整,为政府要求限期完工(影响地铁7号线按时通车将面临巨额罚款),**公司只得紧急动用属下的工程队奋战一个多月才完成不合格桩体的返工重修并验收合格。由于返工期间,现场配合的钢板桩水下围蔽工程队停工待料,**公司仅仅因***的工程质量停工期间(两个月)额外向钢板桩工程队支付180000元。 二、一审判决既然认定案涉《XXXXX**钻(冲)**注桩施工合同》无效,支付案涉的工程款的必要条件是案涉工程“符合质量标准并且经过合格性验收”,然而案涉工程明显存在质量问题,并没有“验收合格”。***收取工程款的条件并没有成就。首先,根据上列第一点的相关理由证实因***分包的工程桩体检测出“Ⅲ类桩”而无法承台施工,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其次,案涉《XXXXX**钻(冲)**注桩施工合同》第九条中乙方责任明确规定:“检测要求(桩基础必须切实做好清孔工作,灌注水下砼时桩底沉渣要求不大于5cm,含砂率不大于2%,泥浆比重不大于1.1,桩身倾斜度不大于1%,灌注的首批砼数量应满足导管的首次埋深大于1米。桩基检测应满足《公路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JTGF80/1-2004)《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JTG/TF81-01-2004)。钻(冲)**注桩采用摩擦桩进行设计,设计单桩承载力:[R]=2500KN)如因工程质量达不到验收要求,乙方无条件进行修补或返工处理,直到满足验收合格要求,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负。” 三、因工程质量问题与租赁钢板桩拔桩延期产生额外租赁费用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辩称,根据《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第3.1.1条“……当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的相互补充、验证,能有效提高基桩检测结果判定的可靠性时,应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检测方法”、第3.1.3条“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第3.2.6条“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3.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部分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Ⅲ类桩”、第3.2.7条“验收检测时,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的规定可知,工程桩进行验收检测,必须对桩身完整性和承载力两方面进行检测,而低应变法仅能对桩身完整性的检测,无法对工程桩承载力的检测,因此检测机构会先对全部工程桩采用低应变法进行检测,然后再根据初步检测结果选取一定比例的工程桩进行高应变法检测,以最终确定桩工程是否符合设计要求。为此,检测中心对案涉的28根工程桩分两个批次各14根全部进行了低应变法检测,并按照上述规定,在2018年9月29日抽取了第1批次包括Z4-1#桩在内的3根工程桩进行检测,检测结论为:1.所测各桩桩身完整或基本完整;2.各桩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2018年10月19日抽取了第2批次工程桩(该批次不存在Ⅲ类桩)的2根进行高应变法检测,检测结论为:1.所测各桩桩身完整;2.各桩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可见,案涉工程桩不存在质量问题。从两次抽样情况可知,进行了低应变法检测后,无论是否存在Ⅲ类桩,检测中心都必须按一定比例抽样进行高应变法检测,即高应变法检测是不可或缺的检测程序。因此,**公司主张由于需要进行高应变法检测导致钢板桩的租赁期限延长并非事实,**公司的主张没有任何事实依据。钢板桩施工是为了下一阶段施工进行的围蔽止水,**公司在案涉工程桩未检测验收的情况下提前租赁钢板桩,即使造成损失,相应的责任亦应当由**公司自行承担,与***无关。再者,《拉森钢板桩施工合同》仅约定:“自钢板桩全部打完交给甲方使用当天开始计算”,至于何时交付已施打完成的钢板桩并没有反映,**公司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钢板桩租赁的起始及截止日期,因此,**公司主张钢板桩延期租赁没有任何依据。**公司的证人**已证实,**公司在案涉工程桩完工后没有进行过任何修复,检测中心的检测结论亦证实案涉工程桩不存在质量问题,因此,**公司主张工程质量返修损失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另,**公司主张的工程质量返修损失180000元,最后一笔款项支付时间是2018年12月21日,**公司自始至终没有向***追偿该费用,因此,即使该损失是由***造成,亦已超过诉讼时效,**公司要求***承担责任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应予维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立即向***支付工程款86228.40元;2.判令**公司承担本案受理费。 **公司向一审法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立即向**公司支付工程质量返修损失款180000元及利息(从2022年3月28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2.判令***承担本案的本诉及反诉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公司签订《XXXXX**钻(冲)**注施工合同》,内容显示“XXXXX**工程之分项工程钻(冲)**注桩施工,本桥梁共分东西两幅桥,每个半幅桥台采用7根100cm的钻(冲)**注桩,桩身水下砼标号为C30,全桥共28根桩钻(冲)**注桩,桥台桩基桩底标高均为-27.0cm”,***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承包行为为包机械、人工,施工要求约定***必须配备熟练桩基各项检验细目的管理人员,每完成一道工序经现场施工员及监理验收合格后,才允许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期限为2018年5月10日至2018年6月30日,工期50天。有效冲**注桩按单价360元/立方计算,空桩部分按50%计算,该单价包括:冲**注桩、钢筋笼制作及安装、超声波检测管焊接、安装及焊条、扎线、机械(挖掘机、吊机)等设计图上有关附属工程,另补钻**注桩进退场费12000元整。如检测单位检测出桩存在蜂窝、断裂、偏位等质量问题,***必须承担责任,费用由***自行负责。桩基检测应满足《公路工程质量检测评定标准》(JTGF80/1-2004)《公路工程基桩动测技术规程》(JTG/TF81-01-2004)。合同落款处**作为**公司代理人签名确认,并盖**公司公章。 2018年8月13日检测中心受**公司委托对XXXXX**工程的基桩进行低应变法检测,目的是普查桩身完整性,并为静载试验、钻芯法和基桩高应变法确定桩位提供依据。低应变法的基本原理是通过在桩顶施加激振信号产生应力波,****沿桩身传播过程中,遇到不连续界面(如蜂窝、夹泥、断裂、**等缺陷)和桩底面时,将产生反射波,检测分析反射波的传播时间、幅值和波形特征来判断桩的完整性。根据所测波形特征,结合桩的砼设计强度等级要求,共检测14根桩(桩号分别为Z3-1#、Z3-2#、Z3-3#、Z3-4#、Z3-5#、Z3-6#、Z3-7#、Z3-8#、Z4-1#、Z4-2#、Z4-3#、Z4-4#、Z4-5#、Z4-6#)。2018年11月7日检测中心出具检测结论为Ⅲ类桩1根具体为Z4-1#桩在6米附近存在明显缺陷,应进一步确定Ⅲ类桩桩身缺陷对桩身结构承载力的影响程度。该试验未能详细考虑地质条件影响及桩土间相互关系,不能测出桩的承载力,若需要提供桩的承载力数据,建议进行高应变法或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 2018年8月28日检测中心受**公司委托对XXXXX**工程的基桩进行超声波透射法检测,共检测5根工程桩(桩号分别为Z3-5#、Z3-6#、Z3-8#、Z4-1#、Z4-4#),2018年9月22日出具检测结果显示Z4-1#桩在6.6米以上有明显缺陷,为Ⅲ类桩。 2018年9月29日检测中心受**公司委托对XXXXX**工程的基桩进行高应变法试验,目的是检测桩的竖向抗压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共3根工程桩(桩号分别为Z3-7#、Z4-1#、Z4-3#)。高应变法的基本原理是通过用重锤冲击桩顶,使桩-土产生足够的相对位移,以充分激发桩周土阻力和桩端支承力,通过安装在桩顶以下桩身两侧的力和加速度传感器接收桩的应力波信号,应用应力波理论分析处理力和速度时程曲线,从而判定桩的承载力和评价桩身质量完整性。2018年12月2日出具检测结论显示所测各桩桩身完整或基本完整,各桩满足设计要求。其中Z4-1#桩检测数据显示,8.0m附近存在轻微缺陷,完整性类别为Ⅱ类桩。 另,2018年9月30日检测中心受**公司委托对XXXXX**工程的基桩进行低应变法检测,对另外14根桩进行检测(桩号分别为Z1-1#、Z1-2#、Z1-3#、Z1-4#、Z1-5#、Z1-6#、Z2-1#、Z2-2#、Z2-3#、Z2-4#、Z2-5#、Z2-6#、Z2-7#、Z2-8#),2018年10月20日出具检测结论为Ⅰ类桩10根,Ⅱ类桩4根。2018年10月19日检测中心受**公司委托对XXXXX**工程的基桩进行高应变法检测,对上述14根桩中的Z1-4#、Z2-6#进行检测,2018年11月3日出具检测结论为所测各桩桩身完整,各桩承载力满足设计要求。 2018年7月25日案外人**与***签订《拉森钢板桩施工合同》,约定***提供Ⅲ型、Ⅳ型钢板桩,并负责打设、拉拔材料、设备及施工。钢板桩使用周期为30天,第31天开始计收超期使用租金,每根钢板桩每天计收4.5元,按照本工程**施工条件单边打拔9米钢板桩为132米,两边钢板桩总共为262米,约670条。庭审中**公司对案外人**签订的该合同予以追认,2018年12月21日**公司向广州市鹏盛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转账180000元。佛山市顺德区XXX建设工程管理中心对**公司承建位于XXXXX**工程项目承台与桥身施工过程中打拔SP-Ⅳ型9米钢板桩数量为333.889t的情况确认属实。 2019年1月27日***、**公司双方制作《钻**注桩结算单》,内容显示:有效桩合计700m×0.785m/立方米=549.5立方米、空桩合计106.22m×0.785m/立方米=83.38立方米,合计212828.4元;扣除挖机五台86**元及桩红包费20000元,即为212828.4元-28600元=184228.4元;184228.4元+3000元(机械进场费)=187228.4元,减去已付110000元,剩余77228.4元。***与**公司代理人**在该结算单上签名确认。 庭审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证言包含以下内容:***退场时间为2018年7月底,拉森钢板桩从7月份开始打的,是做试验之前打的。钻桩完后需要等28天后再打钢板桩,进行低应变和超声波的检测,钢板桩等钻桩完成,做完承台,承台高于水面就可以拆除钢板桩,承台是2018年12月做完的。做了低应变和超声波检测后,发现了Ⅲ类桩,所以就做大应变检测。正是因为做这么多检测,导致了拉森钢板桩租期的延长。做完大应变后,就等待出具结果才做承台继续往下做。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一、***实际完工工程量如何确定,二、***、**公司双方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分析如下: 一、***实际完工工程量如何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为自然人,并无相应施工资质,***、**公司之间签订的《XXXXX**钻(冲)**注施工合同》因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案涉工程已经交付并进入下一阶段的施工,视为验收合格,***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条件已成就。 ***与**公司代理人**在工程完工后签订了结算单,**公司庭审中对**的行为进行追认,该结算单上具有***及**公司代理人签名确认,法院对该结算单所确认的剩余未付工程款77228.4元予以确认。***主张尚有9000元机械进退场费应支付,但结算单上对该费用调整为3000元,***在结算单上签名的行为应视为对结算内容的认可,法院对结算价款不做调整。另,欠付工程款的利息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法定孳息,***与**公司并无约定迟延给付的利息计算标准,利息应从应付工程款日期2019年1月28日开始计算,关于利息的计算标准,因从2019年8月20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已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每月20日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这一标准已经取消,法院对***诉求中利息标准予以相应调整。 二、***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公司举证及陈述显示,**公司主张的损害赔偿为因***施工的灌注桩在低应变检测中被检测出存在Ⅲ类桩,导致需要进行高应变检测,在高应变检测完成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的承台施工,亦因此导致拉森钢板桩的租赁期间变长,由此产生的拉森钢板桩超期租金应属于***施工行为导致的损失。 《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106-2014)第3.1.1规定“当通过两种或两种以上检测方法的相互补充、验证,能有效提高基桩检测结果判定的可靠性时,应选择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检测方法”、第3.1.3规定“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单桩承载力和桩身完整性检测”、第3.2.6规定“验收检测的受检桩选择,宜符合下列规定:……3承载力验收检测时部分选择完整性检测中判定的Ⅲ类桩”、第3.2.7规定“验收检测时,宜先进行桩身完整性检测,后进行承载力检测”。 引上所述,对于工程桩完工后作为验收的检测,包括桩身完整性和承载力两方面的检测,而低应变法仅能进行桩身完整性的检测,无法完成对工程桩承载力的检测。在工程施工惯例中,因检测费用及实施难度等原因,通常采取对全部工程桩进行低应变检测,再有针对性地按比例进行高应变检测,结合起来完成工程桩的完整性和承载力检测。从本案提交的证据显示亦是如此,案涉工程的28根工程桩分两个批次各14根进行了低应变检测,并在对应每个批次14根的范围内按比例进行了高应变检测。若系因低应变检测出Ⅲ类桩才需进行高应变检测,则无法解释为何在2018年9月30日检测的14根工程桩中并未检测出Ⅲ类桩,仍于2018年10月19日在该批次工程桩中选择两根工程桩再进行高应变检测。 对于在低应变检测中检出的Ⅲ类桩,按上述技术规范应将其列入高应变检测(承载力检测)的受检桩范围,但并未描述对该受检桩应在检测前采取相应的措施,而**公司申请的证人亦陈述在进行高应变检测前并未对该受检桩进行修复行为。**公司反诉请求损害赔偿责任,应对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公司并未举证因将低应变检测出的Ⅲ类桩列入高应变检测范围与检测期间延长之间的因果关系,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从庭审陈述可知,钢板桩的施工系为了灌注桩检测合格后下一步施工进行围蔽止水,应在确定工程桩验收合格时进行施工,但**公司在尚未进行检测的时候即进行了钢板桩施工,后期检测期间亦未能证明存在因***行为导致的延长,**公司主张***承担钢板桩租赁费用,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一条、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一审法院作出如下判决:一、**公司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工程款77228.4元及利息(以77228.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9年1月28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实欠工程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公司全部反诉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1108.53元,由***负担108.53元,**公司负担1000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由**公司负担。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证据。为查明事实,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发《调查函》,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关于(2022)粤06民终11640号调查函的回复》。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质证。经审查,本院认为,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回复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本院于2022年10月12日向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发《调查函》,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1日作出《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关于(2022)粤06民终11640号调查函的回复》,内容为“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完整性检验(低应变法、声波透射法、钻芯法)和竖向承载力检验(《建筑地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202-2018中5.1.5条、《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T15-60-2019中3.3.4条),完整性检验包括低应变法、声波透射法、钻芯法等检测方法,承载力检验包括高应变法、单桩竖向抗压静载试验等检测方法(《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T15-60-2019中3.3.1条),完整性检验与承载力检验均应满足规范的抽检比例要求(《建筑地基基础检测规范》DBJ/T15-60-2019中3.3.5条、3.3.10条)。” 本院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公司上诉认为因***施工的灌注桩在低应变检测中被检测出存在Ⅲ类桩,导致需要进行高应变检测,在高应变检测完成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的承台施工,亦因此导致钢板桩的租赁期间变长,并据此主张***应向其支付工程质量返修导致的钢板桩租赁期延后的租金损失。经审查,依据上述《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关于(2022)粤06民终11640号调查函的回复》内容可知,施工完成后的工程桩应进行完整性检验和竖向承载力检验,完整性检验与承载力检验均应满足规范的抽检比例要求。低应变法属于基桩的完整性检测方法,仅能进行桩身完整性的检测,无法完成对工程承载力的检测,而高应变法属于基桩的承载力和完整性综合检测方法,两种检测方法结合起来才能完成工程桩的完整性和承载力检测,即检测案涉工程桩所采用的低应变法和高应变法,均是必须使用的检测方法。佛山市顺德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中心对案涉工程的28根工程桩分两个批次各14根进行了低应变检测,并在对应每个批次14根的范围内按比例进行了高应变检测,其中于2018年9月30日检测的14根工程桩中并未检测出Ⅲ类桩,于2018年10月19日在该批次工程桩中亦选择两根工程桩再进行高应变检测。上述检测情况也印证高应变检测是不可或缺的检测程序。另,从双方的庭审陈述可知,钢板桩的施工系为了灌注桩检测合格后下一步施工进行围蔽止水,应在确定工程桩验收合格时进行施工,但**公司在尚未进行检测时即进行了钢板桩施工,后期检测期间亦未能证明系因***行为导致的延长,故一审判决不予支持其诉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355.43元(上诉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已预交),由上诉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