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6228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大德路18号2楼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562560608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海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乡镇景观大道8号富和名都花园1130卡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2000MA51AMD20D。
法定代表人:***。
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山市海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海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5936937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建设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2)粤2071民初16228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中山市海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相当于5936937元的财产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