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1971民初85号
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望牛墩镇洲涡村大洲路8号。
法定代表人:谢基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婷,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广东大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桑园社区振兴路1号C栋二楼205室。
法定代表人:袁远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浩权,广东闻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梯井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东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东意电梯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9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婷、刘春,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浩权均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删除被控侵权内容,关闭被控侵权网站;2、判令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被控侵权内容,关闭被控网页;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第1项诉讼请求,并撤回事实和理由中关于著作权侵权的陈述。事实和理由:原告自成立以来从事电梯钢结构井道的安装及维护等服务,在各大城市均有不少成功的案例并获得客户的高度认可。对于各个工程案例,原告均拍摄现场照片。为了更好的推广企业服务和产品,原告委托第三方设计官方网站。然而,原告于今年发现以下网站的内容涉嫌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包括:××网站(下称“被控侵权网站”),网站是原告的离职员工张军君成立的公司即被告所有,××网站上“东意电梯”的页面为被告所建设,并经过企业认证;××网站(下称“车众网”)上展示了东莞市车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的合作关系且发布了被告网站的页面截图。经比对,被告在前述网站上所使用的照片、文字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张军君曾在原告处任设计师一职,今年五月离职前便与被告其他股东着手设立与原告经营范围近似的公司。基于张军君任职的岗位,其能够利用职务的便利窃取到原告拍摄的工程案例照片供被告使用。被告目前使用的工程案例图有大量是在被告成立前完工的工程,被告没有理由和任何可能是该工程的施工方,被告将原告的成功案例捏造为自身的成功案例,欺骗消费者,构成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损害原告利益。根据车众网使用的网页截图和原告网站的相似度,原告有充分的理由相信是被告向车众网提供了原告的网页,要求按照原告建设网站。基于上述种种事实,被告主观侵权故意已非常明显。其行为扰乱市场秩序,违反基本的诚信原则,且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答辩称:1、被告不存在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2、原告所称的相关图片,被告是用于电梯安装施工通用的行业上的学习、研究、观摩的用途,所有图片是流水性的,不存在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的主观恶意;3、被告自成立以来,一切业务均源于熟人及过硬的业务伙伴关系的客户,从来没有一宗业务形成于观看网站而取得的,相关的网站展示的图片与被告的业务不存在互相影响。综上,原告所诉请的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的事实是不存在的,可以理性的向法庭反映,原告之所以恶意诉讼,是因为有一个叫张军君的员工在原告处离职了,在被告成立公司时加入被告公司,成为被告公司的股东。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被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原、被告主体信息
原告系成立于2010年3月17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谢基富,住所位于东莞市望牛墩镇××村大洲路××号,经营范围包括砖混结构井道、电梯钢结构井道的安装及维护;建筑幕墙工程;建筑施工;钢结构工程;电梯装潢;生产、加工、销售:钢结构制品、不锈钢制品、电梯配件、五金制品、木制品;机电信息咨询及机电安装技术服务。2014年10月31日,原告的企业名称由东莞市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变更为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系成立于2017年3月23日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为袁远勋,住所位于东莞市××街道桑园社区振兴路××室,经营范围包括特种设备(电梯)的安装、改造、维护、装潢;钢结构工程施工、建筑工程施工、幕墙工程施工;销售:电梯设备、电梯配件、五金电器。
二、原告享有案涉电梯图片及公司简介文字权属
2011年3月23日,发包单位(甲方)东莞市中信康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承包单位(乙方)东莞市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凯旋公馆14栋2号别墅钢结构电梯井道安装合同书》,约定由乙方负责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文明施工、包税费等全包方式为甲方位于凯旋公馆××栋××号别墅××台××层××站电梯钢结构井道工程施工。2011年6月25日,原告拍摄东莞中信凯旋公馆样板房照片。
2012年4月1日,发包单位(甲方)刘建武与承包单位(乙方)东莞市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电梯井道安装合同书》,约定由乙方负责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为甲方位于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滨江大道1号湖景居A楼梯1台电梯钢结构井道工程施工。2012年9月8日,原告拍摄广州花都湖景居小区电梯图。
2012年5月25日,发包单位(甲方)李庆东与承包单位(乙方)东莞市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电梯井道安装合同书》,约定由乙方负责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电梯验收为甲方位于东莞市南城区两台并排2层2站电梯钢结构井道工程施工。
2012年7月16日,发包单位(甲方)冈山精工(中山)有限公司与承包单位(乙方)东莞市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电梯井道安装合同书》,约定由乙方负责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为甲方位于中山市南头镇的1台五层站无机房电梯钢结构井道工程施工。2012年12月5日,原告拍摄中山冈山精工电梯图3张。
2012年8月9日,发包单位(甲方)东莞厚街镇三屯村委与承包单位(乙方)东莞市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电梯井道安装合同书》,约定由乙方负责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为甲方位于东莞市厚街镇的1台5层5站小无机房电梯钢结构井道工程施工。工程结束后,原告拍摄了两张东莞厚街三屯村电梯图两张。
2014年8月13日,甲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苑二街8号楼业主与乙方广东省东莞市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电梯加建项目总承包合同》,约定由乙方作为总承包方,负责完成甲方位于天河北苑××街××号楼电梯加建项目的全部建设内容。2014年10月14日,甲方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苑二街6号楼业主与乙方东莞市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签订《钢结构电梯井道安装合同书》,约定由乙方作为总承包方,负责完成甲方天河北苑二街6号楼电梯加建项目的全部建设内容。2015年4月16日,原告拍摄了广州天河北苑电梯图。
2016年1月12日,原告广东梯井公司与广东朝阳企讯通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网站建设合同》,约定广东朝阳企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为广东梯井公司制作IP模板网站独立开发程序。2016年1月20日,原告广东梯井公司(甲方)又与广东朝阳企讯通科技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关于<网站建设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广东朝阳企讯通科技有限公司受广东梯井公司委托,独立开发设计(非模板)广东梯井公司之官方网站××。现明确与该《网站建设合同》相关的著作权归广东梯井公司所有,广东梯井公司依《著作权法》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后台程序除外)。发现任何侵权行为时,广东梯井公司有权就侵权事实启动维权程序,获得侵权赔偿。
2017年9月2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丽婷向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申请办理互联网上相关网页内容的证据保全公证。东莞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和公证人员随同何丽婷在东莞公证处,由公证人员操作计算机,对操作的计算机的清洁性、网络连通性进行了检查后,根据何丽婷的要求,由公证人员操作东莞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对“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网站内容用“屏幕录像专家V2015Build0318”软件录像的保全证据行为。上述操作过程结束后,东莞市公证处将屏幕录像专家V2015录制的录像刻成光盘并取得光盘一式三份。为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一张光盘均是在上述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录像后刻录所得,其内容与当时网页上的内容一致,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出具了(2017)粤莞东莞第039406号公证书。播放该公证书所附光盘,原告的网站上确有案涉侵权电梯图片。
三、被告的侵权行为
原告主张被告的股东张军君曾在原告处就职,且张军君在原告处离职前就已经是被告的股东,被告有机会接触并获得原告的电梯工程图。为此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被告东莞东意电梯公司与张军君分别于2013年3月15日、2017年7月1日签订的2份《广东省劳动合同》,分别显示合同约定张军君于2013年3月15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2017年1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在原告处任设计师;2、张军君2017年2-5月份工资发放表,显示均有张军君的签名确认;3、被告东莞东意电梯公司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被告东莞东意电梯公司成立于2017年3月23日,且张军君为被告的股东。
2017年9月2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丽婷向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申请办理互联网上相关网页内容的证据保全公证。东莞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和公证人员随同何丽婷在东莞公证处,由公证人员操作计算机,对操作的计算机的清洁性、网络连通性进行了检查后,根据何丽婷的要求,由公证人员操作东莞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对车众网(网址:××)页面中的“经典案例”“东莞市东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品牌客户”“车众资讯”“[行业资讯]贺东莞市东意电梯工程公司正式签订合作协议”等网页的浏览并实时打印网页页面十五页作为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的证据保全行为。为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共十五页均是在上述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其内容与当时网页上的内容一致,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出具了(2017)粤莞东莞第03940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网页打印件上显示有原告东莞景湖时代、茗辉商务酒店等电梯图片,以及被告企业介绍内容。
2017年9月25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丽婷向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申请办理互联网上相关网页内容的证据保全公证。东莞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和公证人员随同何丽婷在东莞公证处,由公证人员操作计算机,对操作的计算机的清洁性、网络连通性进行了检查后,根据何丽婷的要求,由公证人员操作东莞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对企讯网(网址:××)搜索“东莞市东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及其“产品展示”“钢结构电梯井道”“住宅小区加装电梯”“酒店宾馆加装电梯”“商场加装电梯”“工厂加装电梯”“学校加装电梯”“办公楼加装电梯”“别墅加装电梯”“企业简介”“联系我们X”“企业动态”“什么叫电梯井道自学习”“电梯井道结构有哪些”“电梯井道土建问题的处理”“为你介绍钢结构电梯井道的电梯主要结构”“钢结构电梯井道施工需要的事项”“东莞电梯安装使用管理规定”“三菱电梯井道的介绍”“钢结构井道工程的控制技术”“电梯整改工程的安装注意事项”“酒店加装电梯故障的自救办法”“钢结构电梯井道吸音板的施工及用途”“电梯井道的问答”等板块的浏览并实时打印网页页面八十六页作为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的证据保全行为。为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共八十六页均是在上述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其内容与当时网页上的内容一致,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出具了(2017)粤莞东莞第039405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网页打印件上显示有东莞景湖时代、茗辉商务酒店等电梯图片,以及被告企业介绍内容。
2017年10月20日,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丽婷向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申请办理互联网上相关网页内容的证据保全公证。东莞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和公证人员随同何丽婷在东莞公证处,由公证人员操作计算机,对操作的计算机的清洁性、网络连通性进行了检查后,根据何丽婷的要求,由公证人员操作东莞公证处计算机,进行了对东莞市东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网址:××)及其子网页的浏览并实时打印网页页面八十八页作为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的证据保全行为。为证明与本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共十五页均是在上述现场操作过程中实时打印所得,其内容与当时网页上的内容一致,东莞市东莞公证处出具了(2017)粤莞东莞第04195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相粘连的附件网页打印件上显示有中信凯旋公馆、广州花都景湖居、东莞景湖时代、中山冈山精工、厚街镇三屯村委、广州天河北苑、龙归电子技术学校、茗辉商务酒店等电梯图片,以及被告企业介绍内容。
原告主张被告在其官网、企讯网、车众网上使用了原告东莞景湖时代、茗辉商务酒店等电梯项目的照片,被告在其官网、企讯网上使用了原告中信凯旋公馆、冈山精工(中山)有限公司、厚街镇三屯村委、龙归电子技术学校等电梯项目的照片,被告在其官网上使用了原告广州花都景湖居、广州天河北苑等电梯项目的照片。另外,被告在企讯网及车众网上的公司简介文字也是从原告网站上截取的。原告主张被告在网站上使用原告上述电梯项目照片及公司简介文字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东莞东意电梯公司认为其不存在不正当竞争的侵权事实,且即使存在侵权事实,也应由被告与东莞市车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起承担侵权责任,并提出申请追加东莞市车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为证明上述主张,被告提交如下证据:1、《网站建设合同书》,约定东莞市车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乙方)为东莞东意电梯公司(甲方)建设网站;甲方需在签订本合同当日交纳相关费用和订金,并将公司资料、产品资料、联系方式交予乙方;在网站建设过程中,甲方有权对网站提出任何修改;网站建设完工后,并且通过甲方的验收,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余款。2、东莞市车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3、东莞东意电梯公司2017年10月-2018年7月收入表、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资产负债表6张、利润表6张、广东增值税专用发票若干、明细分类账。
庭审中,被告陈述其已将案涉相关侵权电梯图片及文字在网站下架,并提交网站最新情况概览打印件予以证明,原告对此予以确认。此外,原告主张的维权开支包括律师费人民币20000元、公证费人民币2400元,并提交了律师费发票、公证费发票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
本案为不正当竞争之诉。原、被告均从事电梯设备安装维护等业务,系同业竞争者。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撤回对被告著作权侵权行为的起诉,即撤回第一项诉讼请求,系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对被告没有不利,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以及结合庭审诉辩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和举证情况,被告曾在相关被控网站、网页中发布了中信凯旋公馆、广州花都景湖居、东莞景湖时代、中山冈山精工、厚街镇三屯村委、广州天河北苑、龙归电子技术学校、茗辉商务酒店等电梯图片,以及原告企业介绍内容等被控侵权内容。被告擅自将这些原告享有权利的电梯图片用于其网站进行宣传,从网页内容可以看出,被告在其工程项目栏内使用上述原告的电梯图片及企业介绍内容等被控侵权内容。被告的侵权行为易导致相关公众被误导,误以为被告网站上使用的原告电梯工程是由被告施工,使相关公众将被告提供服务的来源与原告产生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
被告辩称东莞市车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与其一起承担侵权责任,并申请追加东莞市车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本院认为,根据被告与东莞市车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网站建设合同书》,东莞市车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受被告委托、根据被告提供的公司资料、产品资料等为被告建设网站,故本院对被告的上述抗辩不予采纳。
庭审中,被告称其已将案涉侵权图片及企业介绍文字从其网站下架,原告也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虚假宣传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删除被控侵权内容,关闭被控网页,已无必要,故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不予支持。
因被告的行为造成原告的损失,被告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至于赔偿数额,原告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其人民币50000元,但原告并未证明其因案涉侵权遭受的损失,或被告因案涉侵权所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案涉的赔偿数额由人民法院在人民币三百万元以下给予判决。本院根据被告的侵权故意、侵权行为性质、持续时间、侵权后果等情节,以及原告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情判定被告赔偿原告包括合理维权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30000元。对于原告超出该部分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上述援引的法律条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东莞市东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包含为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东梯井电梯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东莞市东意电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竹
审 判 员 吴 丹
人民陪审员 叶小龙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苏敏仪
曾艳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