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文山汇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广东艺格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与广东文山汇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71民初29389号
原告:广东艺格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牛山区莞长路段东莞市东阳摩托车有限公司内3栋1号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JPTG9W。
法定代表人:何红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志刚,广东中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浩翔,广东中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东文山汇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社区牛山外经工业园伟祥路3号A座1楼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L7L92R。
法定代表人:徐军。
原告广东艺格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文山汇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艺格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96.9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96.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广东艺格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周吉宁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凤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