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312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文山汇铝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东城街道牛山社区牛山外经工业园伟祥路********。
法定代表人:徐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伙伴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衔道沙河西路深圳湾生态科技园******/div>
法定代表人:赵威。
原审被告:梁节兰,女,1968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
上诉人广东文山汇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伙伴产业服务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227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居间合同纠纷。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涉案《居间服务确认书》中约定,发生争议交由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决,同时载明乙方为深圳市伙伴产业服务有限公司,该协议合法有效。深圳市伙伴产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属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张 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车万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