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5203民初948号之一
原告:广东雅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螺湧村1号A栋-1。
法定代表人:雷永茂。
委托代理人:曾海峰,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表面处理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中德中小企业合作区创新基地A区一幢19号。
委托代理人:杨树添,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成楷,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于2019年5月8日作出(2019)粤5203民初948号保全的裁定。2019年6月4日,原告广东雅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解除账号冻结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告揭阳市表面处理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雅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原、被告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账号冻结申请书》,请求解除对被告揭阳市表面处理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冻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揭阳市表面处理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即解除对(2019)粤5203民初948号《民事裁定书》中被告银行账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锦潮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郡钏
书记员刘学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