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5203民初948号
原告:广东雅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螺湧村1号A栋-1。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曾海峰,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表面处理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中德中小企业合作区创新基地A区一幢1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雅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揭阳市表面处理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揭阳市表面处理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存款1402528元,并提供如下财产线索:户名:揭阳市表面处理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账号:44×××5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揭阳市分行营业部。原告广东雅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提供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揭阳市表面处理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以1402528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财产线索:户名:揭阳市表面处理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账号:44×××5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揭阳市分行营业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