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5203执18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广东雅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螺涌村****-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68248981W。
法定代表人:雷永茂。
委托代理人:曾海峰,系广东展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揭阳市表面处理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住所地:揭阳市中德中小企业合作区创新基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200061527471R。
法定代表人:周凯练。
委托代理人:杨望明,系广东益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广东雅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揭阳市表面处理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揭阳市表面处理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揭阳市表面处理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付还广东雅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工程款782880元及相应利息(按调解书确定计息方式计算)。截止到2020年9月4日,揭阳市表面处理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已付还广东雅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654725元,尾款129155元揭阳市表面处理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承诺在2021年9月4日付清。广东雅迪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同意揭阳市表面处理生态工业园有限公司前述延期还款时间,并请求本院对本案作结案处理。该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粤5203执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壮文
审判员 洪丽辉
审判员 方洁群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