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2072民初13382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怡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华柏花园**1-6卡。
法定代表人:许永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其安,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红萍,广东广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山市三角医院,,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三大道中**之一
主要负责人:张洪涛。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东怡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山市三角医院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作出(2020)粤2072民初13382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中山市三角医院的银行存款86723.96元。2020年12月2日,申请人广东怡成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山市三角医院名下银行存款86723.96元的冻结(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紫怡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黎沛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