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盛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5财保28号
申请人:广州盛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下坭村雁兴街84号之一A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8903L。
法定代表人:张锡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卓,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印阳,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攸县。
被申请人:广东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699764468Q。
法定代表人:陈高。
被申请人: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鳌头镇前进中路3号第4幢自编36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1838701U。
法定代表人:韩全。
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或扣押被申请人价值5719148.41元的财产,并提供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出具的等值的保函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盛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19148.41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何炎辉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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