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盛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5财保28号之二
申请人:广州盛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下坭村雁兴街84号之一A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M8903L。
法定代表人:张锡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基,湖南旷真(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攸县。
被申请人:广东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水东镇海滨新区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4699764468Q。
法定代表人:陈高。
被申请人: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前进中路3号第4幢自编36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1838701U。
法定代表人:韩全。
申请人广州盛任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东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6日作出(2022)粤0115财保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广东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19148.41元的财产。2022年2月17日,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广东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22年2月18日作出(2022)粤0115财保2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金华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5719148.41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2022年2月22日,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
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719148.41元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何炎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杜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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