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台山市**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1民初986号之一
原告: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鳌头镇前进中路3号第4幢自编363房。
法定代表人:韩全,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达,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台山市**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山市广海镇大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黎燕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程,浙江金道(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山市**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2022年4月22日,原告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6028.51元,减半收取计3014.2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096.17元,合共5110.43元(原告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炯璋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朱洁萍
书 记 员 陈少磊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