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特1748号
申请人: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鳌头镇前进中路**第**自编**。
法定代表人:韩全。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勇儒,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煊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195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从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市泰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人和墟鳌头扎钢厂内/div>
法定代表人:张绍冲。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喆,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龙,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诺欧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市泰基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泰基公司)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益诺欧公司申请称,一、案涉仲裁协议无效,广州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广州仲裁委)无权受理案涉仲裁纠纷。案涉仲裁协议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第三方地点广州市仲裁委仲裁,各方应予以遵守,如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各自向管辖法院上诉。该仲裁协议中,仅约定仲裁机构为“广州市仲裁委”,而广州市有广州仲裁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广东办事处、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广州办事处等多家仲裁机构。因此,该仲裁协议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效力,一旦作出即生效,具有强制执行力,法院对同一纠纷不再受理。然而,案涉仲裁协议的约定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这进一步说明,当时协议签订双方根本不愿意将纠纷交予仲裁机构“一裁终局”,而是希望在对仲裁结果不满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对于约定“先裁后诉”的仲裁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终279号民事裁定书中明确认定该约定无效。案涉仲裁协议管辖仲裁机构约定不明,且未达成补充协议,协议内容违反仲裁法的规定。二、***、泰基公司不是仲裁条款相对方,无权依据或无证据显示可推定依据该仲裁条款提起仲裁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除仲裁协议签订人外,只有权利义务的继受人或者债权债务受让人,才有权依据案涉仲裁协议提出仲裁申请。案涉仲裁协议的相对方为益诺欧公司与广州市从化鳌头兴华电镀厂(以下简称兴华电镀厂),该厂已于2018年10月10日注销,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其权利义务自动归于其经营者即***或其所在的家庭,如果是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则兴华电镀厂的权利义务继受人是其全体家庭成员,如果是个体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则其权利义务继受人是***。但根据***与泰基公司提出的仲裁申请,其主张泰基公司为兴华电镀厂转型升级设立,***为泰基公司的股东之一。但泰基公司与***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为兴华电镀厂的债权债务受让人或权利义务继受人的明确而关键证据。股东与公司之间财产、权利义务相互独立,不可混同。如仲裁协议既对公司有效,又对公司股东有效,违背公司法和民法典的基本原则和法律强制性规定。广州仲裁委立案时未审查益诺欧公司与兴华电镀厂之间是否签订有书面补充并依法有效的仲裁协议,益诺欧公司与***、泰基公司是否是案涉仲裁协议效力可及的适当申请人,不能确定案涉仲裁协议对益诺欧公司与***、泰基公司有效。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认定益诺欧公司与兴华电镀厂签订的《广州市从化鳌头兴华电镀厂废水治理项目投资改造运营(ROT)协议》第十一条仲裁协议对益诺欧公司与***、泰基公司无效。
被申请人***辩称,第一,兴华电镀厂的工商性质是个体工商户,***是兴华电镀厂的个体工商户的户主。因为兴华电镀厂从事的行业是跟污水的处理,工作比较特殊,所以在2018年响应政府的号召,在2018年10月10日,从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就出具了一份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的证明,内容是泰基公司由兴华电镀厂转型升级设立并且准予兴华电镀厂注销,这是两者的关系,明确泰基公司是兴华电镀厂转型升级设立的。第二,本案涉及的协议在2020年的时候,益诺欧公司作为仲裁案的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申请仲裁,案号为(2020)穗仲案字第7881号。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时候,也注意到了主体变更的问题,在庭审的过程中,泰基公司、***作为被申请人也认可了益诺欧公司对于主体的认定。在仲裁裁决书第33页倒数第六行,仲裁委已经查明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此予以确认。在兴华电镀厂注销后,案涉协议是由***、泰基公司履行。仲裁委当年在查明事实的时候是有确认的,也就是说本案当事人对于案涉协议中的合同相对方是已经进行了明确的。
被申请人泰基公司辩称,同意***的意见。
本案审查过程中,益诺欧公司向本院提交《广州市从化鳌头兴华电镀厂废水治理项目投资改造运营(ROT)协议》、仲裁申请书、(2021)穗仲案字第10031号受理通知书、广州市从化鳌头兴华电镀厂国家企业信用信息查询系统公示信息、(2019)最高法民终279号民事裁定书,拟证明其申请理由成立。***向本院提交(2020)穗仲案字第7881号仲裁裁决书、仲裁裁决书送达证明、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穗)工商(从)个销字(2018)第22201810100002号】、广州市从化鳌头兴华电镀厂-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示查询,拟证明其答辩意见成立。泰基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本院经审查查明,2017年12月28日,兴华电镀厂(甲方)与益诺欧公司(乙方)签订《广州市从化鳌头兴华电镀厂废水治理项目投资改造运营(ROT)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该电镀厂废水处理的改造投资和运营管理。其中,协议第十一条争议解决约定“因本合同引起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交由第三方地点广州市仲裁委仲裁,各方应予以遵守,如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各自向管辖法院上诉”。2018年10月10日,兴华电镀厂经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为该企业经营者。后,因履行上述协议产生纠纷,***、泰基公司作为申请人,以益诺欧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广州仲裁委提起涉案合作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现益诺欧公司向本院申请确认,其与兴华电镀厂签订的《广州市从化鳌头兴华电镀厂废水治理项目投资改造运营(ROT)协议》项下的仲裁条款无效。
另查明,广州市从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记载,泰基公司于2018年10月10日经我局核准设立登记,该企业由兴华电镀厂转型升级设立,兴华电镀厂已于2018年10月10日核准注销。请你单位依法为其办理有关变更有关变更、过户等手续提供便利。并附有兴华电镀厂的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2020年6月4日,益诺欧公司作为申请人,以***、泰基公司作为被申请人,根据案涉《广州市从化鳌头兴华电镀厂废水治理项目投资改造运营(ROT)协议》项下的仲裁条款向广州仲裁委提起合作合同纠纷的仲裁申请,广州仲裁委立案予以受理,案号为(2020)穗仲案字第7881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系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纠纷,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本院只对仲裁协议的有效与否作出审查及认定。
首先,案涉《广州市从化鳌头兴华电镀厂废水治理项目投资改造运营(ROT)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内容有明确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有明确的仲裁事项,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应属有效条款。至于该协议约定“如双方对仲裁结果不服,可各自向管辖法院上诉”,该约定与仲裁制度“一裁终局”的规定不符,但并不妨碍双方已就通过请求仲裁解决双方争议达成一致,不影响仲裁条款本身的效力。其次,根据***提交的《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证明》可知,经广州市从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设立登记,兴华电镀厂转型升级设立为泰基公司,因此,泰基公司作为兴华电镀厂权利义务的继受方,其依法受案涉《广州市从化鳌头兴华电镀厂废水治理项目投资改造运营(ROT)协议》项下的仲裁条款的约束。***作为兴华电镀厂的经营者,在兴华电镀厂主体资格注销后,其亦作为兴华电镀厂权利义务的继受方,受案涉仲裁协议的约束。再次,从益诺欧公司于2020年6月4日根据案涉《广州市从化鳌头兴华电镀厂废水治理项目投资改造运营(ROT)协议》项下的仲裁条款向广州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泰基公司答辩应诉的行为来看,各方当事人在(2020)穗仲案字第7881号仲裁案中,实际上已经针对案涉《广州市从化鳌头兴华电镀厂废水治理项目投资改造运营(ROT)协议》产生的纠纷达成了一致的仲裁意思表示。益诺欧公司提起前案仲裁的行为与其在本案中主张其与***、泰基公司之间不存在仲裁协议明显存在矛盾,故本院对益诺欧公司的该主张,依法不予支持。最后,广州仲裁委是唯一在广州地区登记备案设立的商事仲裁机构,益诺欧公司主张案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机构不明,属于其片面的理解,本院对此亦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益诺欧公司主张案涉仲裁条款无效,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
本案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广东益诺欧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瞿 栋
审判员 张一扬
审判员 李志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晓君
李蕴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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