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591民初39号
原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唯新路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卓信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番禹大道北555号番禹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交流中心709、710号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卓信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卓信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13元,由原告江苏苏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婕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嵇洋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