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卓信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廉江合力医院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463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力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温子超,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维安,广东汉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卓信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李滨,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合力医院(以下简称合力医院)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卓信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信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8民终3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合力医院申请再审称,涉案《医疗污水处理设备购销合同》(以下简称涉案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购买价格应为169000元,而非合同文本中载明的45万元,合力医院已经付清169000元的合同价款,一、二申判令合力医院继续付款,事实认定有误。代表卓信公司签订涉案合同的张振强出具《情况说明》证实,价款为45万元的涉案买卖合同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卓信公司提交的证明买卖价款为45万元的证据只有该合同文本和卓信公司开具的两张发票。但合力医院提交的卓信公司前员工张振强于2020年4月20日的《情况说明》、杨峰出具的《收据》以及3份电话录音,足以证明涉案设备的实际购买价格为169000元。据此,合力医院请求对本案依法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本案再审审查阶段的主要问题是涉案买卖合同中的价款如何认定。涉案买卖合同文本中约定的买卖价格为450000元,而合力医院主张实际购买价格应为169000元。合力医院称和卓信公司另签订了一份价格为169000元的购销合同,但其始终未能提交该份合同文本。案外人张振强称其原为卓信公司员工,代表卓信公司向合力医院出售涉案设备的实际价格为169000元,但张振强未出庭作证。另案外人杨峰虽然出庭作证称实际购买价格为169000元,但其陈述“合力医院与卓信公司已结清货款”的事实与合力医院在本案诉讼中仍向卓信公司支付货款46060元的行为存在明显矛盾。综上,一、二审未采信合力医院的证据,而采信卓信公司提交的合同文本,认定涉案设备的购买价格为450000元,符合法定的证据规则。一、二审据此判令合力医院按照涉案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格向卓信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283940元及相应违约金,裁判结果并无不当。
综上,合力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合力医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金锦城
审判员  胡晓清
审判员  王 晶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简晓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