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403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梅县区。
委托代理人:***,系广东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五华县龙盛达五金线材厂(经营者:***),地址:五华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地址:五华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五华县龙盛达五金线材厂、***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2019年7月起已支付了60000元,余款71770元在2019年11月30日前还清),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撤回对本院(2019)粤1403民初2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1403执487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