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1103民初4370号
原告: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扶大三葵(金鸡石水库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739892123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上饶市广丰区妇幼保健院,地址: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永丰大道9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922492300674R。
法定代表人:***,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明海,上饶市广丰区妇幼保健院法律顾问。特别授权。
原告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饶市广丰区妇幼保健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4元,减半收取882元,由原告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