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梅州市梅县区锦江电路板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签订的污水处理设计施工工程合同及在2016年3月24日签订的付款协议书是合法有效的,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原、被告应自觉遵守合同的约定,享有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双方约定履行了污水处理设计施工工程,从原、被告在2016年3月24日签订的付款协议书及一般交易习惯分析,可以认定原、被告已经履行了设备交接,并对变更后的承包工程价款予以确认,对未付工程款确定了付款期限。被告主张设备没有验收交接,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另被告主张污水处理设备压滤机和砂滤罐存在问题,要求退回并扣减工程款,但被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提起反诉和提供证据证明,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按付款协议书的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17万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u0026#xA;关于逾期付款滞纳金计算问题,原、被告在付款协议书第三条约定了违约责任:被告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逾期款的日5‰计算滞纳金。本院认为,双方约定的滞纳金实际上是违约金。从2016年5月15日起,被告没有按期支付工程款,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按双方约定的逾期款日5‰计算滞纳金,该违约金数额过高。诉讼中,原告主张从2016年5月15日起按实际逾期未付款月2%计算滞纳金,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因此,从2016年5月15日起至2017年6月16日,根据被告实际未付款数额和分时段计算滞纳金,2016年11月15日前应付滞纳金300000元×184天×(2%÷30天)=36800元,2017年1月25日前应付滞纳金250000×71天×(2%÷30天)=11833元,2017年5月5日前应付滞纳金220000×100天×(2%÷30天)=14667元,2017年6月16日前应付滞纳金190000×42天×(2%÷30天)=5320元,累计被告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68620元;另从2017年6月17日至2017年6月21日按实际未付款数额19万元月2%计算滞纳金,从2017年6月22日至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限之日按17万元月2%计算滞纳金。u0026#xA;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