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粤1403执4***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梅州市梅县区升华特种纸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关于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梅州市梅县区升华特种纸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粤1403民初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支付工程款本金32000元及拖欠工程款所产生的违约金16000元给申请执行人,案件受理费602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7月11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梅州市梅县区升华特种纸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同时本院向银行、车管、工商、房管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及其他财产的情况,上述单位的结果显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8月10日,申请执行人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梅州市梅县区升华特种纸业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同意梅州市梅县区升华特种纸业有限公司从2018年8月开始每月偿还5000元,至还清为止;同意本案作执行和解结案。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并记录在案,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403执4***号案件终结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的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