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403民初1687号
原告: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梅县区扶大三葵(******)。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客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梅州市东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能文。
原告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冠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18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409元(原告已预交340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