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281民初4834号
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汝湖西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591550994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扶大三葵(***水库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739892123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广东自远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4年7月2日起诉至本院。本院于2024年8月1日立案后,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4年8月2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99元,合计524元,由原告***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