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3民初979号
原告:***,男,1984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
被告:广州宸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广州宸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52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