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粤0113民初37号
原告:广州宸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捷顺路9号1栋720房。
法定代表人:曾敬平,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劭杰,广东鹏吉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4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原告广州宸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宸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劭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宸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侵占用于发放工人工资款人民币48110元;2.判决被告赔偿因其违约造成原告的工程损失人民币61527元(59000元+323000元-16867平方米×19元/平方米=61527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8月16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务承包施工合同,被告承包原告承接的位于“广州招商城市主场2#楼项目一标工地”装修项目涂料施工劳务合同,承包工程量为111套房间,合同工程量约为13875平方米,材料由原告提供,被告包工、包质量、包工具、包辅料、包验收交楼,承包单价19元/平方米,合同约定结算以实际收方为准。被告于2017年10月中旬完成111套楼房内部部分施工,但111套房屋内的所有收边收尾施工、成品上污染清理、缺隐整改、检修等全部没有处理。被告以后期重点为收尾工作不需要这么多工人,需要给部分工人结清工资,只留少部分工人继续施工即可,因前期工人工资被其挪用,工人工资没有支付到位,暂时无法安排人员施工。同时,被告提出按实际收方核量总价付进度款,另增加公厅、走廊面积及原承包工程的收尾检修工作来增加总造价以便发放工人工资,增加的工程量与原承包项目的未完工程量由其想办法来完成施工,因该项目已超期,严重拖延了原告交楼时间,原告为达到尽早交楼,避免原告违约就被迫同意了。经双方对其原承包的工程实际评估整体施工量为320473元(1686719平方米×19元/平方米)。2017年11月27日,在原告已向被告支付工程款273000元的情况下,被告再向原告要求支付700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被告签了借支单后又让工人分别签了工资领取表,被告说还有几个工人已回家或去了别处工地无法到场,要求原告将款项转到被告帐上方便其支付工资给所有工人,原告在部分工人、被告以及原告相关人员同时在场的情况下,先转了50000元给被告,剩余20000元现金待被告将工人工资发完后再付。在原告转账50000元给被告后,被告借口上厕所直接携款逃跑,工人和原告相关人员打电话和发微信给被告,被告不接听也不回复,并将工人和原告相关人员的电话、微信全部拉黑。被告卷走工人工资逃跑后,工人在项目部马上报警,原告亦到南村派出所报案,但派出所以此事属合同纠纷为由不予受理。随后,工人要求原告支付工资。在原告多方寻找未果的情况下,项目大量收边收尾、修检工作、公厅及楼梯维修、成品污染清理、交楼验收等施工未完成也无人处理,导致无法验收结算,为避免违约,原告不得不请第三方进行收尾及清洁工作,造成原告额外支出收尾费用41000元、清洁费用18000元、工人工资48110元,共计107110元,多付工程款2527元,实际造成损失109637元。被告侵占用于发放工资的工程款以及在己领取所有项目工程款的情况下拒绝施工并携款潜逃的行为,已严重违背诚信原则及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原告较大经济损失。根据我国合同法及民法相关规定,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具状法院,请依法裁决如所请。
被告***无答辩,亦未在举证期内举证。
经审理查明:2017年8月16日,原告作为发包方(甲方),被告作为承包方(乙方),签订《室内及公厅装修涂料工程合同》,约定被告承包“城市主场2#楼项目一标段8-12层室内涂料施工工程”。工程概况:天花、墙面刮腻子刷涂料。完工日期:2017年9月28日。承包方式:腻子粉及乳胶漆由原告提供,被告实行包工、包质量、包工具、包辅料、包验收楼。承包工程量:共计111套,约13875平方米。承包价格:室内天花及墙面按见光展开面计算19元/平方米,按实际收方结算。质量规范要求:1、观感为必须满足要求,严禁出现明显色差、凹凸不平、大小头、沙眼、刮刀痕、打磨痕、乳胶漆流泪、乳胶漆面层有粉尘、阴阳角不顺直的质量问题;2、木工吊顶天花涂料水平度极差1-5毫米,墙面平整度0-4毫米,墙面垂直度0-4毫米,阴阳角方正0-4毫米,阴阳角直角度0-4毫米,土建原天花要求垂直;3、吊顶天花不能有开裂;4、所有窗边、门边、踢脚边线、柜子边、开关插座及灯具边、刷涂料之前必须贴美纹纸保护;5、所有天花及墙面阳角必须用阳角条,阴角必须弹线刮顺直;6、所有卫生间及厨房天花必须用外墙腻子来刮,并且刷外墙涂料;7、特别要注意跨窗洞及门洞的墙面平整度。付款方式:被告每月实时上报完成的工程量,原告按合格的实际完成工程量总造价70%支付进度款;被告全部工程完成后,原告支付被告实际完成工程总造价合格部分的80%工程款,余下工程款结算经地产公司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工程总造价的95%,保修金为工程总造价5%;如被告不能按原告要求的时间完成施工进度,如此造成的一切费用由被告负责;被告工具材料及所产生的垃圾由被告整理归堆;所有工程款及涂料工人工资由被告班组代表代领,所有涂料工人签名确认。此外,该合同还就其他事宜进行了约定。合同落款处由原告加盖公章、被告签名及按捺指模。
原告称,双方签订合同后,被告就进场施工,但并没有如约于2017年9月28日完工,且因拖欠班组工人工资,至2017年11月底仍未完工,因此,双方并未进行结算。原告确认工程面积合共16867平方米,若工程完工,工程款合共320473元(16867平方米×19元/平方米)。施工过程中,原告通过其员工王红、周圣保、王军通过微信支付或银行转账方式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告支付8000元、于2017年9月1日向被告支付20000元、于2017年9月14日支付30000元及两笔5000元、于2017年9月26日支付5000元、于2017年9月30日支付50000元、于2017年10月16日支付10000元、于2017年10月21日支付70000元、于2017年11月27日支付50000元,同时,原告称通过现金方式于2017年10月20日向被告支付70000元,支付工程款合共323000元,为此,原告提供了相关的银行转账凭证、微信转账记录及借支单、员工劳动合同书、原告员工出具的证明拟证明其主张。同时,原告称因被告尚未完工就逃跑,导致涉讼工程仅基本完成111套承包楼房内部主墙面工程,但踢脚线、门边、床边、开关插座以及阴阳角的处理没有完成,部分完成的平整度不达标,大量收尾、检修工作,公厅及楼梯维修,成品污染无人处理,无法达到验收标准。原告为减少损失,需就剩余修补、收尾、维修、交楼施工工程另行发包给案外人程裕霞班组,就清洁工程另行发包给案外人广州市伟蓝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其中工程总款合共41000元,现原告实际支付工程款40000元,剩余1000元作为质保金则尚未支付,清洁费18000元。为此,原告提供了工程现场照片、《室内及公厅装修涂料工程合同》、《保洁服务协议》、银行转账支付凭证拟证明其主张。原告主张因被告违约,需赔偿损失61527元(323000元+41000元+18000元-320473元)。
原告称曾与被告约定于2017年11月27日由原告支付被告70000元用于支付工人工资,但被告在原告支付的50000元后就携款逃跑,被告工人报警无果后,要求原告垫付相关工程款,原告垫付诉涉工程工资48110元,故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工资48110元,为此,原告提供了情况说明、广州招商城市主场项目工资领取情况表、微信转账记录拟证明其主张。其中微信转账记录载明向陈永洋转账810元、向饶书健转账2740元及4104元、向寇金举转账6720元及4480元、向马华南转账3000元及5580元、向宋全书转账1570元及1050元、向李俊涛转账860元、向张五转账1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室内及公厅装修涂料工程合同》主体适格,内容合法,意思表示真实,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及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被告完成大部分工程后违约,导致原告将剩余的收尾、检修及清洁工程另行发包给案外人,从而产生损失,对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赔偿的收尾、检修费损失41000元,清洁费损失18000元,能与其提供的合同及支付凭证相互印证,且符合市场行情,虽其现仅支付收尾、检修工程款40000元,但作为质保金的1000元的支付亦可预见在验收后发生,因此,本院对上述两项损失均予以确认,因此,被告应赔偿原告损失59000元(18000元+41000元)。由于原告已支付的工程款已超出被告实际工程量对应的工程款,对于原告多支付部分,被告亦应予以返还,故被告应返还原告工程款合共2527元(323000元-320473元)。因被告于2017年11月27日在收到原应支付工人工资的50000元后携款逃跑,导致工人向原告追讨,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其代为支付的工人工资,为避免讼累,本院在本案中一并调处原告代为支付的该部分款项。因原告提供的广州招商城市主场项目工资领取情况表是在2017年11月27日被告准备发放工资前签订,故无法证明原告垫付了上述工资款,故应以原告提供的支付凭证为准,因原告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载明向陈永洋转账810元、向饶书健转账2740元及4104元、向寇金举转账6720元及4480元、向马华南转账3000元及5580元、向宋全书转账1570元及1050元、向李俊涛转账860元、向张五转账1000元,合共31914元,故被告应向原告返还垫付工资31914元,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诉讼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宸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工程款2527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宸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赔偿损失59000元;
三、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宸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垫付工资31914元;
四、驳回原告广州宸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3元,由原告广州宸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00元,被告***负担2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祎
人民陪审员 王小敏
人民陪审员 谢海明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王韵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