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宸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某某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执1726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7年06月21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绥宁县。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广东大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芙蓉中路三段569号陆都小区湖南商会大厦1619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MA4QA3M94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兴南大道瀚澜一街4号之2(瀚澜一街4号之2商铺)1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79989750L。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劳人仲案[2022]10268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10月17日前分别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调解款13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1月4日以(2022)粤0113执17265号立案执行。 立案执行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现查明,被执行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于2022年10月17日向申请人支付了120000元,2022年12月22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把保险理赔款34200元支付给申请人,按保险合同和三方当事人的约定,该款由两被执行人各占50%,故被执行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湖***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各支付了17100元,因此被执行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湖***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机动车和不动产登记等情况,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湖***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0.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征询被执行人湖***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执行人至今未予提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湖***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义务,被执行人湖***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履行17700.5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湖***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或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程    君 审判员 凌  灼  煊 审判员 杨    斯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养(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