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鼎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鼎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3民初6393号
原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宝安区70区留仙三路6号鸿威工业园C栋厂房1楼。
法定代表人:万峰。
委托代理人:***,系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鼎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番禺区石基镇莲塘路莲新上街七巷13号405。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鼎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9日立案。2018年8月20日,原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称由于被告已经足额支付检测费用,故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州鼎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起诉。
本院认为,上述申请是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鼎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0元,由原告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