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粤0784执恢221号
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门市生态环境局鹤山分局与被执行人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鹤山分公司、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181346.48元。经本院立案执行,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84038.78元,其中案款181346.48元、执行费2692.3元。故(2022)粤0784执恢221号案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