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歌尔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2民初2号
原告: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望江二街****。
法定代表人:李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东,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撒西,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滨海大道深圳市软件产业基地******/div>
法定代表人:张桂先,职务不明。
被告:歌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松岭路**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姜龙,职务不明。
原告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三鑫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歌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俞丽虹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丁嘉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