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西服装学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5民初21376号
原告: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望江二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61132840Y。
法定代表人:李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撒西,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鹭,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江西服装学院,住,住所地南昌市向塘经济开发区丽湖中大道**一社会信用代码523600007542303556。
法定代表人:涂顺强,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晨洲、杨箭,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孚姆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服装学院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9日立案。被告江西服装学院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项目本质上属于装修装饰工程,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情形,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双方于合同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据此,请求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查,原、被告签订《江西服装学院GRG委托加工合同》,约定:“第一部分合同内容1.工程基本情况;1.工程名称:江西服装学院多功能报告厅;1.2工程地点:江西服装学院院内;1.3工程内容:报告厅部位GRG,供货,包安装;2.价格约定;2.1报价明细:为报税需要,报价必须分材料价以及施工价两类;若甲方执行综合单价的,乙方自行在本合同报价分出材料以及施工分项价格;2.2税票约定:木报价不含税;2.3报价明确:报价以见光面展开面积计算;合同工程量均为暂估,总价以最终完工面积为准;2.4工程明细:GRG材料、配件供货及安装价格;墙面650、金额(元)390000;天花GRG数量(㎡)750、材料价720安装140、综合单价850、金额(元)637500;合计人民币大写:壹佰零贰万柴仟伍佰元整;2.5材料费包括GRG材料、产品预埋件、包装费、到货运输费其中GRG的厚度为天花15MM、墙面20MM;安装费包括:下车费、安装人工、安装耗材、安装配件、接缝;图纸深化设计及内部钢构施工图;2.6报价不包含内容:钢结构、打磨、刮腻子、油漆、起降设备、脚手架、货物存放位置、水电等现场配合费用。……4.工期约定;4.1工期约定:双方约定工期60天,超期1天按合同总价罚款千分之—违约金;4.2工期计算及补偿:乙方按照甲方确认的图纸生产,实际的工期从图纸甲方签字确定开始计算。延期付款以及图纸甲方延期签字将补偿相应工期;雨天台风等自然环境、停电、业主安检等影响施工将顺延工期。5.检验、验收、和结算;5.1材料检验:到货甲方检验(或者甲方在乙方厂内检验),进行产品初验,验收不合格的,应书面通知乙方修复或更换,甲方不及时验收的,到货超过7个工作日视为默认验收合格。5.2施工验收:执行甲乙方验收。5.3结算:安装完成甲乙方验收后进行结算。……7.违约约定;5.1质量:达不到质量约定的,甲方有权退货;乙方施工达不到质量约定,乙方要返工;并按照工程款的百分之十进行赔偿;5.2进度:违反约定工期,逾期一天甲方有权处乙方每天未完成工程款千分之一;5.3付款:违反约定付款日,超期5日后处罚甲方应付款项的千分之一每日。超期20日,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不再履行合同,并索偿;5.4合同保证:单方违约需要赔付对方工程款百分之十;5.5验收及结算:甲方拖延验收及结算,乙方提出验收一周或物业投入使用为默认通过验收并处自乙方提出验收之日一周起按合同额度每天1%计算违约金;甲方拖延结算,则默认以该工程乙方图纸结算为依据,并处自乙方提出结算之日一周起按合同额度每天1%计算违约金;5.6违约及争议解决:因本合同产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5.7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二份,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等等。因被告未按合同在付款期限内完成款项支付义务,原告遂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交的《江西服装学院GRG委托加工合同》的内容显示,该合同的内容包括天花GRG及墙面GRG的供货及安装,安装费用需另行计价(并非买卖合同项下的附随义务),且双方在合同中对施工工期及施工要求均作出约定,故本案纠纷实际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装饰装修合同纠纷,而非单纯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应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原告与被告共同签订的《江西服装学院GRG委托加工合同》中虽约定争议解决方式为“由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决”,但该约定管辖内容因违反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案涉工程地点位于江西省南昌向塘江西服装学院内,故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西服装学院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南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翠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