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粤5321执53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富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肖杨,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廖国安,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新兴县车岗镇旭升幼儿园。住所地:新兴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被执行人:伍见长,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被执行人:***,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本案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富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兴县车岗镇旭升幼儿园、***、伍见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2017)粤5321民初26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新兴县车岗镇旭升幼儿园应偿还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伍见长、***对上述欠款承担清偿责任,并承担受理费1933.33元,但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上述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8年8月31日,申请执行人广州富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书面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粤5321执531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邓 国
审判员 郭善伟
审判员 王青梅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黄思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