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富宇安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富宇安建设有限公司(原广州富宇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新兴县车岗镇旭升幼儿园、某某、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5321民初268号
原告:广州富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严巧玲,广东创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县车岗镇旭升幼儿园。住所地:新兴县。
法定代表人:***,园长。
被告:***,女,1979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被告:伍见长,男,195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
被告:***,男,1966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新兴县。
原告广州富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富宇安公司)诉被告新兴县车岗镇旭升幼儿园(下称旭升幼儿园)、***、伍见长、***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富宇安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严巧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旭升幼儿园、***、伍见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富宇安公司诉称,2015年11月10日,广州富宇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2日变更为广州富宇安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旭升幼儿园签订了一份《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承包旭升幼儿园消防安装工程,造价为300000元整,且合同约定,被告旭升幼儿园先向原告支付总价的30%的工程备料款,当工程进度达到100%时,再支付总价的40%,余下部分工程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文件后7天内支付,合同还约定了若被告旭升幼儿园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或逾期组织竣工验收,从逾期之日起,每天向原告支付拖欠数1‰的违约金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依法履行了义务,2016年8月3日,新兴县公安消防大队也出具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旭升幼儿园支付款项无果,且经原告得知,被告***、伍见长、***是旭升幼儿园的合伙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旭升幼儿园支付拖欠的工程款300000元及利息(以拖欠的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给原告;2、被告旭升幼儿园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拖欠的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8月11日起按照每天1‰的标准计至付清工程款之日止)给原告;3、被告***、伍见长、***对上述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承担连带支付责任;4、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旭升幼儿园、***、伍见长、***无答辩,在举证期限内亦无提供证据到庭质证。
经审理查明,原告富宇安公司原来的名称为广州富宇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陈梓炬,2016年7月12日,广州富宇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名称变更为广州富宇安建设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法定代表人变更为XX。原告的经营范围: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被告旭升幼儿园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由被告***于2011年12月21日开始经营,法定代表人为***。
2015年10月26日,被告***、伍见长、***经协商,一致决定三方合伙经营旭升幼儿园,并共同签订了一份《新兴县车岗旭升幼儿园合伙经营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1、合伙标的为***于2011年12月21日经新兴县教育局同意开办的新兴县车岗旭升幼儿园(又名新兴县车岗镇旭升幼儿园)……。2、合伙期限: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幼儿园停止运转或注销之日止。3、出资:合同三方一致确定幼儿园现总价值为2300000元,该价值包括幼儿园现有、使用的一切动产和不动产(详见三方确认的财产清单)以及无形资产。该2300000元原全部为***资产,现***以上述总价值中的920000元及独立承担2015年11月1日起至本学期末幼儿园的所有支出费用作为合伙出资,占合伙出资比例的40%。伍见长和***在2015年10月27日前各补偿690000元给***作为出资,***收到伍见长和***的补偿款后,视为该两人认缴的出资款已全部现金缴足。***和伍见长缴足出资额后,各占出资比例的30%。4、债权债务的享有和负担:幼儿园2015年10月30日前的债权债务(包含但不限于已收取并分摊至2015年10月31日之前的保教费、接送费、体检费、租房月租金、教师和员工工资待遇等)以及2015年11月1日起至本学期末幼儿园的所有支出费用由***负担,与***、伍见长无关;幼儿园自2015年11月1日起的债权债务(包含但不限于***之前已收取并平均分摊到2015年10月31日之后的部分保教费、接送费、体检费、租房月租金、教师和员工工资待遇等,不包括前述应由***独立负担的2015年11月1日起至本学期期末幼儿园的所有支出费用),由合同三方按出资比例享有和负担。……”,此外,协议书还约定了协议各方其他权利义务内容。合同协议签订后,被告伍见长和***均履行了各自出资义务,分别支付了690000元给被告***。
上述合伙经营协议书签订后,2015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旭升幼儿园签订了《消防系统工程施工合同》,合同载明:“发包方(甲方):新兴县车岗镇旭升幼儿园承包方(乙方):广州富宇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工程名称:新兴县车岗镇旭升幼儿园消防安装工程承包范围: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安装,自动喷淋系统、自动报警系统。工程造价:人民币300000元。工期:45天。工程款支付和结算: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当工程进度达到总工程量的100%时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的40%,余下部分工程款,待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文件后7天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100%。违约责任: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或逾期组织竣工验收,从逾期次日起,每天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付拖欠数的1‰的违约金。……单位名称:甲方车岗镇旭升幼儿园(盖章)乙方广州富宇安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盖章)委托代表人***陈梓炬”,除上述约定,合同还约定了工程质量、保修期、工程验收等事项。2016年7月12日,新兴县公安消防大队出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予以受理被告旭升幼儿园的消防验收申请,同年8月3日,消防大队作出新公消验字【2016】第0008号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综合评定该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原告认为其已根据合同履行完义务,但被告旭升幼儿园并没有如期支付工程款给原告,经多次催讨无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求。庭审后,被告伍见长提交了转账凭证、银行回单等证据,证明已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100000元,原告庭后予以确认,只要求被告连带支付工程款20000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准予变更登记(备案)通知书、公告函、法定代表人证明书、身份证、登记证书、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凭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本院调取的《新兴县车岗旭升幼儿园合伙经营协议书》以及庭审笔录等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015年11月10日,原告与被告旭升幼儿园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故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原、被告双方约定被告待工程验收合格并取得消防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文件后7天内支付全部工程结算总价,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该消防工程已于2016年8月3日经新兴县公安消防大队验收合格,在7天后,即2016年8月11日,被告旭升幼儿园并无依约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因此,对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主张,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对违约金问题,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旭升幼儿园未按约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责任在于被告。按照双方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第九条第2点:“甲方不按期支付工程款或逾期组织竣工验收,从逾期次日起,每天按照银行有关延期付款的规定向乙方付拖欠数的1‰的违约金。”的约定,违约金的计算应以被告尚欠的工程款为本金,从2016年8月11日起按每天1‰的标准计至工程款付清日止。对原告请求违约金后再请求利息的主张,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中对违约金的定义,原、被告双方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合同违约金,实际上是对被告旭升幼儿园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约定,因此,对原告提出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请求,属重复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原告提供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发证时间:2013年5月27日)载明,旭升幼儿园性质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但被告***、伍见长、***已于2015年10月26日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书》,约定三方合伙经营旭升幼儿园。《合伙协议书》对合伙标的、合伙期限、出资方式、出资额、盈余分配、合伙事务管理、债权债务的享有和负担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约定,故此,被告***、伍见长、***合伙经营旭升幼儿园的关系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的规定,故对原告提出旭升幼儿园负清偿责任的诉求,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伍见长、***是“旭升幼儿园”这一经营体的合伙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合伙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经营活动,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民事责任。”、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7条:“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的规定,对于合伙经营体“旭升幼儿园”应负担的上述债务,被告***、伍见长、***应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对原告请求上述三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求,本院亦予支持。扣减被告伍见长已支付的100000元,被告旭升幼儿园尚欠原告工程款200000元。被告旭升幼儿园、***、伍见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依法作缺席判决。鉴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第一款、第4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兴县车岗镇旭升幼儿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工程款200000元及利息(以工程款20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11日起按每天1‰的标准计至付清款项之日止)给原告广州富宇安建设有限公司。
二、被告***、伍见长、***对上述欠款负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广州富宇安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广州富宇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966.67元,被告新兴县车岗镇旭升幼儿园、***、伍见长、***负担1933.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梁 恒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廖秋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