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73知民初565号
原告:广州**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
法定代表人:张小令,财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钊,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柳,广东哲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生太修复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一路。
法定代表人:张成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民,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颖昭,广东至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广州**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生太修复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号为ZL20142008××××.9、名称为“一种循环再生式高效生态净水系统”。本院于2019年5月6日立案后,原告广州**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石静涵
人民陪审员 黄健宽
人民陪审员 吴桂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邓文婷
书 记 员 宋一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