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784民初2448号
原告:广州**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城科学大道33号自编四栋401之416、41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689328101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梓明,广东中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属制品(江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鹤城镇鹤山市工业城B区一横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0MA51BPTT77。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属制品(江门)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中广州**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环境保护技术有限公司已预交受理费805元)。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