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粤0114民初4085号
原告:广州红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田东拾下庄七巷119号1-7楼(部位: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9938888L。
法定代表人:鞠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梧州市万秀区城东镇思扶村冲口组68号3楼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40031015120XH。
法定代表人:邹浩。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锦,该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红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广州红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货款共计295277.5元及逾期利息(以合同欠款金额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0年3月1日为41766.66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告广州红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西丰冠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确认原告就本次起诉的五份合同(编号分别为:XSHT201512339、XSHT20160716155、XSHT20160811176、XSHT20170505428、XSHT20170822441),被告仍欠原告的货款本金共计295277.5元。同时由于原告提起本次诉讼已产生诉讼费等相关维权费用,故双方最终确认,被告一共应支付给原告320000元。
二、被告对于上述应支付给原告的320000元,采取分期支付的方式清偿。具体为:在签订本调解协议当日被告先支付50000元,剩余的270000元则在2020年9月30日前分5期支付完毕,即之后每期支付54000元(具体支付时间为从5月开始,在每月的30日前支付一期)。
三、如被告有任何不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的,则原告可就剩余的欠款本金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计算迟延支付的利息。
四、在被告履行完上述付款义务后,双方确认就该五份合同的相关权利义务一并终结,各方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就该五份合同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五、案件受理费3178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文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诗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