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红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鼎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州红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陕01民辖终65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陈荣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永,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红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鞠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平,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奋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红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9)陕01**民初72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双方签订的《光伏项目居间框架合同》第八条约定:如发生合同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本案合同签订地为西安,故本案应由西安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即便法院有管辖权,也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进行管辖,因合同履行地在临沂市XX城县,因此本案应由山东省XX城县人民法院处理。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驳回被上诉人的起诉或者将案件移送至山东省XX城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居间合同纠纷,双方签订的《光伏项目居间框架合同》中第八条虽约定:如发生合同争议,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合同签订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但合同中合同签订地处为空白,双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签订地的陈述不一且均无证据予以证明,本案应视为双方对仲裁机构约定不明,双方也未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补充协议,故该仲裁协议无效,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应由合同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上诉人***创能源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西安市莲湖区辖区,故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彩玲
审 判 员   孙叶花
审 判 员   赵兆
二〇二O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王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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