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4民初4143号
申请人:广州红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田东拾下庄七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29938888L。
法定代表人:鞠宁。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奋峰,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平,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锡林***鑫科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锡林浩特市东制造工业园区会信用代码911525020755833868。
法定代表人:王钧。
申请人广州红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锡林***鑫科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州红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查封被申请人价值相当于727759.51元的存款或等价财产。担保人广东合润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红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锡林***鑫科新能源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727759.51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雅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郑天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