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0730民监2号
原审被申请人:张家口佳兴建筑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张家口蔚县蔚州镇和平路鑫隆嘉园小区南区5-1-101、102室。
法定代表人:贾军。
原审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22号。
法定代表人:刘志强,董事长。
原审申请人:广州红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永发大道10号。
法定代表人:鞠宁,总经理。
原审被申请人张家口佳兴建筑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与原审申请人中国葛洲坝集团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红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作出(2019)冀0730民初11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工作处于2022年1月26日在该案《调查意见》中认为依据冀高法发(2017)40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的通知》要求,鉴定费用的监督管理应由司法技术部门负责,审判部门不应出具裁定书对鉴定机构收取鉴定费用进行监督管理,怀来县人民法院出具的裁定书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建议纠正。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督查室于2022年3月7日出具督办函,责成我院结合市中院司法技术处对该案的审核报告,依规依纪进行问题核查。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书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撤销(2019)冀0730民初113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审 判 长 郭力夫
审 判 员 祁丽娟
人民陪审员 张国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亚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