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九诺实业有限公司

广州九诺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1财保225号
申请人:广州九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新塘街沐陂村沐陂九号大院E5-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东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大金钟路155号之3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西充县,
申请人广州九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61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案外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保函,承诺如原告申请有错误,愿在1586198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九诺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津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6198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法定期限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