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克孟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芜湖市科赛金商贸有限公司与广州克孟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顺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皖0221民初715号
原告:芜湖市科赛金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芜湖中法机械商贸城F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振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克孟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石夏路188号503房。
法定代表人:*雪莲,执行董事。
被告:深圳市顺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宝龙工业城锦龙一路8号深长岗科技园B幢。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芜湖市科赛金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克孟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顺美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芜湖市科赛金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芜湖市科赛金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张婷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