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克孟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凡尔斯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克孟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22284号
申请人:佛山市凡尔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五路28号富力国际金融中心A2栋2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E8TD0Y。
法定代表人:陈健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陈康,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永安,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克孟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发展大厦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96160135Q。
法定代表人:鲍雪莲。
被申请人:钟琦,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被申请人:温建雄,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郝瑞林。
申请人佛山市凡尔斯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克孟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钟琦、温建雄中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克孟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钟琦、温建雄的银行存款9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佛山市凡尔斯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克孟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钟琦、温建雄的银行存款9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佛山市凡尔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黄旭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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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松霞
书 记 员 吴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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