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克孟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佛山市凡尔斯建设有限公司、广州克孟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行纪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执保7318号 申请人:佛山市凡尔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海五路28号富力国际金融中心A2栋241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6E8TD0Y。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克孟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番禺大道北555号番禺节能科技园内天安科技发展大厦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96160135Q。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被申请人:***,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申请人佛山市凡尔斯建设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广州克孟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作出(2022)粤0605民初2228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广州克孟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47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担保。据此本院于2022年8月2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广州克孟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天安科技支行账户为7315********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7000元(实际冻结金额339972.38元),冻结了被申请人广州克孟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节能科技园支行账户为360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7000元(实际冻结7539.07元),于2022年9月20日冻结了被申请人广州克孟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账户为360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9488.55元(实际冻结金额47720.49元)。 现被申请人广州克孟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其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天安科技支行账户为7315********的银行存款已被足额冻结本案保全标的额为由,向本院请求解除对其他银行账号的冻结,故应解除对被申请人超额账户的冻结措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克孟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番禺节能科技园支行账户为360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947000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克孟特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第二支行账户为3602********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9488.5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石 慧 审判员 **新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