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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某、关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某、关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4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5)穗中法刑二终字第196号
抗诉机关(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单位广州市穗鑫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表人***。
辩护人**。
原审被告人关某斌,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原系广州市穗鑫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因本案于2013年7月9日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3月13日被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继续取保候审。2015年4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单位广州市穗鑫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人关某斌犯单位行贿罪一案,于2014年11月5日作出(2014)穗南法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2014年11月10日作出(2014)穗南法刑初字第117号刑事裁定书,判处:一、被告单位广州市穗鑫建筑工程承包有限公司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二、被告人关某斌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宣判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
本院认为,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14)穗南法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何春竹
审判员**中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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