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市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0304执10691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路159号23楼D、E房(本住所仅限办公功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12057028。
法定代表人姜男。
被执行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村Wl栋A座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8861815。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实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粤0304民初663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71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偿付529398.53元及利息等,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平安银行付款凭证及情况说明,证明其已于2019年4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平安银行11×××01账号付款620652.58元。另,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纳执行费8606.53元。据此,本院确定被执行人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实际已经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认为,本院(2017)粤0304民初663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717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粤0304民初663号和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3民终1717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添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