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663号
原告广州市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7812057028。
法定代表人姜男。
委托代理人吴云华,广东德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村******会信用代码91440300708480097N。
法定代表人刘磅。
委托代理人肖都霞,女,汉族,1988年9月7日出生,住所地广,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工。
第三人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一路**地铁大厦27-3140307104914950。
法定代表人肖世雄。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女,汉族,1979年9月1日出生,住所地广东省深,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div>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广州市金联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深圳市地铁三号线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本案属于一般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本案应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审理。
经查,涉案合同约定:“工程地点为地铁龙岗线西延段八个车站(益田站、石厦站、购物公园站、华新站、通心岭站、福田站、少年宫站、莲花村站)”。
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工程所在地为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对本案有专属管辖权。被告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深圳达实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裁定书生效后,被告应向本院交纳申请费100元。
(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张 凌 炜
人民陪审员 杨 海 涛
人民陪审员 叶 钧 如
二〇一七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殷智华(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