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桥力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广州市桥力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广州市德宝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3民初14283号
原告:广州市桥力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富华东路518号九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151979。
法定代表人:陈建陞,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楚君,系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静,系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广州市德宝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罗村进村路1号三楼A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TH6P4X。
法定代表人:黄鹏新。
原告广州市桥力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力电力建设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德宝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宝汇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桥力电力建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屈楚君、韩静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德宝汇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桥力电力建设公司向本院起诉称,2020年4月30日,原、被告签署了合同编号为QL15032-2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下简称合同),被告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罗村商场2x1000kVA配电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根据合同约定,原、被告双方确认的工程总承包价为人民币620000元;合同签订七日内,被告向原告付工程合同造价的第一期备料款(预付款),即人民币380000元,作为设备订货款及合同定金;工程验收合格后,送电前七天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余款。如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日,按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一每日偿付逾期违约金。现工程已通过竣工验收并完成送电,但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仅支付了第一期工程款380000元,至今仍欠工程余款240000元未付,原告催收无果。被告逾期付款的行为构成违约,严重损害原告的利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请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40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其中以拖欠金额221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为3453.84元;以1860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诉讼中,原告变更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214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违约金(以拖欠金额2214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1年6月30日为3453.84元)。
被告德宝汇公司没有答辩,亦未在举证期内举证。
经审理查明:桥力电力建设公司是具备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的企业。
2020年4月30日,桥力电力建设公司(承包方、乙方)与德宝汇公司(发包方、甲方)签署合同编号为QL15032-2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该合同约定:甲方将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大罗村商场2x1000kVA配电工程发包给乙方施工;工程总承包价为人民币620000元(含设计费、含9%增值税、增值税专用发票);合同签订后七日内,甲方向乙方付工程合同总造价的第一期备料款(预付款),人民币380000元,作为设备订货款及合同定金;工程验收合格后,送电前七天内,扣除工程质量保证金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工程余款,人民币221400元;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每逾期一日,按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一每日偿付逾期违约金。
2021年1月26日,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广州番禺供电局、广州市番禺区沙头街大罗村股份合作经济社均对已竣工的涉案工程进行检验,并在《客户受电工程竣工检验意见书》上盖章确认。桥力电力建设公司称涉案工程在竣工检验当日即完成送电。
对于涉案工程的工程款,桥力电力建设公司称德宝汇公司仅在2020年5月14日支付了380000元。2021年4月15日,德宝汇公司向桥力电力建设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21400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号码为80688275),用于支付涉案工程款,但该支票因账户余额不足被退票,支票原件已退还给德宝汇公司。2021年6月8日,德宝汇公司再次向桥力电力建设公司开具一张金额为221400元的中国工商银行支票(号码为80688257),用于支付涉案工程款,但该支票因金额及出票日期不规范被退票。此后,德宝汇公司再未向桥力电力建设公司支付任何款项。
2021年6月17日,桥力电力建设公司委托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向德宝汇公司的营业地址寄出《律师函》,要求德宝汇公司在2021年6月30日前支付应付未付工程款221400元。该邮件被退回。
诉讼中,桥力电力建设公司明确表示因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尚未满一年,故工程款中质保金性质的18600元款项在本案中不予主张。
本院认为,原告桥力电力建设公司与被告德宝汇公司之间签订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桥力电力建设公司按照约定为德宝汇公司完成了涉案配电工程,并经供电企业及权属人检验确认,德宝汇公司应履行相应的支付工程款的义务。德宝汇公司所欠工程款金额221400元,有桥力电力建设公司提供的《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及德宝汇公司两次开具的支票证实,德宝汇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付清上述款项,故本院对桥力电力建设公司主张的欠款金额221400元予以确认。
涉案工程于2021年1月26日验收合格并于当日完成送电,现桥力电力建设公司诉请以所欠工程款2214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符合合同约定,亦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德宝汇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行放弃答辩及质证的诉讼权利。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广州市德宝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桥力电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14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221400元为本金基数,自2021年1月26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476元,由被告广州市德宝汇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薇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黎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