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113民初13349号之一
原告:江门蓬江区侨湘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玉圭园二期24幢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MA54PFKK8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良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嵘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东环街番禺大道北537号番禺节能科技园番山创业中心1号楼1区7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3552386618B。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门蓬江区侨湘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嵘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9日立案。原告江门蓬江区侨湘建材有限公司以被告已还清货款为由,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门蓬江区侨湘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门蓬江区侨湘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96元、保全费1393元,由原告江门蓬江区侨湘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冯 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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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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